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开展“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工作指引(试行)》,首创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的“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为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水平提供了规范性操作指南。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能一判了之。”省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说,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福建一直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违法行为人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方式,间接或直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1118件次,其中补植复绿11648亩、增殖放流1885.56万尾、认购碳汇18.74万吨。
然而,过去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存在责任方式粗放、修复模式选择、技术标准不一、跟踪监督缺失、协同配合不力等“堵点”“痛点”。为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和系统治理,省高院在系统总结全省法院实践基础上,构建了“确定修复责任—适用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方式”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方法论。
简而言之,在开展司法修复工作时,首先要确定修复责任,根据修复对象和技术的不同,责任类型分为直接修复和替代修复;在确定修复责任类型后,应基于对生态环境基线、损害程度及修复成本、技术、效果等科学评估,选择适用增量修复、减量修复、变量修复或组合修复模式;确定修复模式后,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其所对应的具体修复方式。
其中,增量修复指直接补充或增加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积极要素,对应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壤改良、回填保护等修复方式;减量修复指直接消除或减少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消极要素,对应节能减排、物理清除、化学中和、生物降解、植物富集等修复方式;变量修复指间接改变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相关要素,达到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对应碳汇认购、技改抵扣、栖息地恢复、有害物种防治、劳役代偿、生态保险等修复方式。
为保障该机制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该指引还创新提出建设“标准库”“专家库”“方式库”“案例库”,从技术规范、智力支持、方法选择、经验借鉴四个方面,为全省法院提供了统一的工作标尺和丰富的资源工具箱。同时,还首次建立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通过引入“司法”“行政”“社会”三方力量,构建起多元共治、规范透明的修复监管格局。
“这套机制明确了从责任认定、模式选择、方案制定、过程监督到联合验收的全流程管理规范,形成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全链条,实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从‘做什么’的个案探索到‘怎么做’的系统思考。”王江凌说。
该指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指引出台后,省高院同步推出首批13个司法修复案例,从“增量修复”“减量修复”“变量修复”“组合修复”四个角度,对如何适用“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进行详细阐析。(记者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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