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印发《提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从夯实审批基础、提高审批时效、稳妥处置争议、拓展审批模式、落实审批监管五个方面提出16条措施,解决当前农村建房审批中基层存在的瓶颈问题,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夯实审批基础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建立统一审批平台,完善申请、投诉、监督相关功能,实现全程网办。村民建房申请通过小程序提交,乡镇、村居“线上联审+多部门联办”,线上全流程实时公开可追溯。优化村庄规划管理,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实事求是认定现状地类,及时调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在提高审批时效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加强审批效能督查,自农村村民提出建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含农转用报批时间),乡镇政府应完成办理,并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对涉及农转用的,乡镇政府应及时组件报批,每季度至少组件1个批次;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4个月内完成农转用审批。同时,规范村级审查流程,落实基层政府责任,优化宅基地翻建权属认定。子女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本人名义申请办理父母名下宅基地旧房翻建,分家析产符合规定的,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经乡镇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农村等部门现场审核后,可先行按审批标准审批以子女名义申请的旧房翻建。
在稳妥处置争议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合理规范相邻权,对《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情形进行明确界定,强调对文件规定应当取得相邻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包括旧房翻建同时满足原址(原滴水)、原高度、无共墙的情形,无需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优化村级调解流程,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村委会、乡镇政府须在30日内完成调解,作为个人建房审查四邻确认、公示结论的依据。
在拓展审批模式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规范建筑风貌管控,允许住宅设置坡屋顶或平屋顶,设置坡屋顶的,坡顶高度≤2.2米(从三层楼顶板面起算高度,不计层数及建筑面积);设置平屋顶的楼顶可以建设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构筑物,附属构筑物高度在2.2米以内,不计层数及建筑面积。探索多户联建模式,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乡镇,在落实“一户一宅”、符合村庄规划、户建筑面积不超出审批标准、建筑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探索多户联合建设多层住宅模式。
在落实审批监管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强化“建新拆旧”管理,落实农村建房违法查处机制,严守宅基地管理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