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是海洋大省,海洋经济规模始终位居全国前列,海洋生产总值占全省GDP的五分之一以上。26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以良法善治助力“海上福建”建设。
条例(草案)立足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重点任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多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和海岸治安巡防机制;明确沿海港岙口、码头、景区经营者和从事海域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义务;加强对海岸区域经营性留宿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海岸危险区域。
条例(草案)结合全省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验,要求经营者建立船舶修造档案,明确各部门对船舶修造行为的监管职责;加强船舶管理站等执法场所、设备和队伍建设,加强海岸管防信息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海岸治安管理行为,实现海岸治安防控闭环。
条例(草案)坚持“以人管船”,明确出海船舶治安管理实行船长(船主)负责制,船长(船主)为本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规定出海船舶应当标明船名或船舶识别牌号,配备船舶定位装置或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转;明确出海船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等限制性规定和不得无证驾驶船舶等禁止性规定。
条例(草案)加强乡镇船舶全过程监管,明确使用乡镇船舶应当遵守备案规定,按照备案用途使用,不得擅自修造、改造、拆解、交易乡镇船舶;明确“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和查处以及涉嫌违法船舶的处置措施,将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的各类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并明确禁止“三无”船舶在本省沿海范围内停泊、航行或从事生产、作业活动。(记者 郑昭 朱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