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房源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近日,我市芗城区正式启动“房票”安置,进一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宝珠园片区成为芗城区首个“房票”安置试点项目。目前,芗城、龙文区域内共有1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征作为“房票”购房合作企业,与芗城区住建局签订《“房票”购房合作协议》,其获批预售、现售的房源可纳入宝珠园片区“房票”房源库。
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宝珠园片区拟在7月25日开始签约。根据《漳州市宝珠园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宝珠园片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房票”包含货币补偿款、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及装修补助款,仅限用于购买芗城区、龙文区范围内列入本征收项目房源库的可售商品住房,在被征收人购房之前暂不予发放,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
其中,“房票”购房补助面积认定以“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
“房票”持有人购房时还可享受购房补助。自《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房票”持有人按照规定实现购房安置的,可按认定面积获得每平方米1668元的购房补助金。
被征收人为多人且需分别购房时,需就“房票”安置面积分配达成书面意见,分别核发“房票”。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与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房票”持有人出现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经相关部门依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房票”持有人遗失或毁损“房票”的,应登报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此外,“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满足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换发时,应记载转让的房票安置面积及同比例的补偿金额,受让后的房票安置面积及补偿金额不可再次转让。简单来说,“房票”可转让、继承,也可换发、补发,但购房补助有效期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违规套现。已享受购房补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先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退还“房票”结算资金,且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等不得使用“房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漳州融媒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谢晓寒 范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