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还款压力,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已开通此项业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根据《办法》,在实验区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共有产权人除外),可申请“商转公”贷款,除正常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商转公”提供两种办理方式:一是“以贷还贷”方式,是指申请人向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抵押等手续后,由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原商贷银行指定还款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组合贷款。二是“先还后贷”方式,是指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抵押,再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据悉,“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按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行贷款政策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保留至千元。采用“以贷还贷”方式的,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款扣除2个月应还款本金后的金额。
据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商转公”贷款政策灵活设置两种贷款方式,充分考虑缴存职工差异化需求,方便不同群体办理。“商转公”政策的实施,将切实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降低还款成本,减轻还款压力,充分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融媒体记者 林海艳 通讯员 林辉明)